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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泰盈人生 2026(优享版)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阅读指引

1 我们的保障

泰康泰盈人生 2026(优享版)年金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泰盈人生 2026(优享版)”)产品的基本保险责任提供生存及身故保障,可选保险责任(一)与可选保险责任(二)提供生存保障。泰盈人生 2026(优享版)产品提供保单红利。

2 名词解释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生存期间领取生存类保险金的人,本产品中默认为投保人。
  • 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受益人: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按保证给付的约定领取保险金的人。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身故后领取身故保险金的人。

3 案例说明

例:王先生为自己(40 岁)投保泰盈人生 2026(优享版)的基本保险责任,王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妻子李女士为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受益人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年交保险费:10000 元
  • 交费期间:5 年
  • 基本保险金额:1430 元
  •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被保险人年满 60 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保障内容 领取人 保障金额 给付条件¹
生存保险金 王先生 1430 元 自第 6 个保单年度起,王先生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直至 59 岁
养老保险金 王先生 1430 元 自王先生年满 60 岁起,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直至 105 岁
养老保险金的保证给付 李女士 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 如果王先生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
身故保险金 李女士 累计已交保险费与身故时现金价值较大者 如果王先生在 60 岁前身故

以上举例不包括分红产生的相关利益,且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条款目录

  •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1.1 保险期间
    • 1.2 基本保险金额
    • 1.3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 1.4 保险责任
    • 1.5 保单红利
  •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2.1 责任免除
  •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3.2 宽限期
    • 3.3 效力中止
    • 3.4 效力恢复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4.1 受益人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4.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 4.4 保险金申请
    • 4.5 保险金给付
  • 5 如何退保
    • 5.1 犹豫期
    •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6 其他权益
    • 6.1 现金价值
    • 6.2 保单贷款
    •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 6.4 减保
  •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7.1 合同构成
    •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2 投保年龄
    • 8.3 年龄性别错误
    • 8.4 特别约定
    • 8.5 未还款项
    • 8.6 合同内容变更
    • 8.7 争议处理
  • 附表 《一次性领取倍数表》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泰盈人生 2026(优享版)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²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³的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的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未满 60 周岁 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已满 60 周岁(含 60 周岁) 本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

1.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可选保险责任(一)和可选保险责任(二)。

您可选择只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选择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一项或者两项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选择单独投保任何可选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我们不接受增加或者减少可选保险责任的申请。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

1.4.1 基本保险责任

  • 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超过 54 周岁(含 54 周岁),自本合同第 6 个保单年度⁴起,至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该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超过 54 周岁,我们不承担给付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 养老保险金

自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105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 养老保险金的保证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生存,自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起的 25 个保单年度为养老保险金的保证给付期⁵。

如果被保险人在上述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在保证给付期内我们应给付的养老保险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养老保险金后的余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被保险人身故时间 身故保险金金额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前 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现金价值⁶的较大者
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零时后

1.4.2 可选保险责任(一)

若您投保时选择可选保险责任(一),我们按照如下约定承担教育保险金和成家立业保险金责任。

  • 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18、19、20、21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教育保险金。

  • 成家立业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30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 倍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成家立业保险金。

1.4.3 可选保险责任(二)

若您投保时选择可选保险责任(二),我们按照如下约定承担祝寿保险金和祝寿保险金的保证给付责任。

  • 祝寿保险金领取日

本合同的祝寿保险金领取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祝寿保险金领取日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祝寿保险金。

  • 祝寿保险金的保证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养老保险金的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给付的祝寿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4.4 一次性领取选择权

本合同的一次性领取日为第 30 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年满 60、70、80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在上述任意的一次性领取日前 30 日内行使一次性领取选择权,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您投保时未选择可选保险责任(二);

(2)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不得高于我们对行使一次性领取选择权的年龄要求(满足该项条件的投保年龄均在附表《一次性领取倍数表》中列明,您可根据投保责任、一次性领取日和交费期间查询)。

对于满足上述所列条件的,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在上述约定的任一期限内行使一次性领取选择权,且被保险人在一次性领取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倍数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生存保险金(若有)、养老保险金和成家立业保险金(若有),该倍数的取值具体请见附表《一次性领取倍数表》。给付后,我们将不再按本合同 1.4.1 条和 1.4.2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成家立业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本合同终止。

如果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约定的期限内行使一次性领取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们继续按本合同 1.4.1 条和 1.4.2 条关于生存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和成家立业保险金的约定履行保险责任。

若发生本合同 6.4 条约定的减保,计算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比例相应减少。

1.5 保单红利

一、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分配给您1。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2。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二、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且不参与红利分配。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不参与红利分配。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该余额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且不参与红利分配。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不参与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保单红利的领取方式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⁷;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⁸、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⁹,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¹⁰的机动车¹¹;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下列责任免除事项身故后的处理

责任免除事项 合同效力 我们的做法
(1) 终止 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¹²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7) 终止 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3.3 效力中止”、“8.3 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保险费交纳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3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金额从合同效力中止日起停止计息。

3.4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复效后,累积生息的红利金额重新开始计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本人,养老保险金保证给付受益人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4.3 生存类保险金领取方式

生存类保险金指本合同 1.4 条约定的生存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教育保险金(若有)、成家立业保险金(若有)、祝寿保险金(若有)。

本合同的生存类保险金的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4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领取保险金时,申请人¹³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¹⁴;

(3) 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申请类别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生存类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养老保险金的保证给付
祝寿保险金的保证给付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身故保险金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4.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现金价值不包含红利。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的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如有贷款功能)的现金价值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80%,且具体的贷款金额以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为准。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现金价值之和的当日 24 时起,本合同与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¹⁵。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

6.4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¹⁶。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须符合我们的约定。

本合同第 1.4 条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7.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7.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7.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8.2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8.3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8.4 特别约定

如果您按照个人养老金制度投保,相关资金往来应按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8.5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我们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我们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8.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附表 《一次性领取倍数表》

投保责任:基本保险责任

一次性领取日:第 30 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年龄(周岁) 趸交 3 年交 4 年交 5 年交 6 年交 7 年交 8 年交 9 年交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37 38 38 38 38 38 38 38
1 37 38 37 38 37 38 37 38
2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 36 37 36 37 37 37 37 37
4 36 37 36 37 36 37 36 37
5 36 36 36 36 36 36 36 36
6 35 36 35 36 35 36 35 36
7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8 34 35 34 35 34 35 35 35
9 34 35 34 35 34 35 34 35
10 33 34 34 34 34 34 34 34
11 33 34 33 34 33 34 33 34
12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13 32 33 32 33 32 33 32 33

泰盈人生 2026(优享版)条款

投保责任:基本保险责任

一次性领取日: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年龄(周岁) 18 年交 19 年交 20 年交 21 年交 22 年交 23 年交 24 年交 25 年交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35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36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37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38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39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40 23 24 23 24 23 24
41 23 24 23 24
42 23 24

投保责任:基本保险责任

一次性领取日: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年龄(周岁) 26 年交 27 年交 28 年交 29 年交 30 年交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30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31 23 24 23 24 23 24 23 24
32 23 24 23 24 23 24
33 23 24 23 24
34 23 24

投保责任:基本保险责任

一次性领取日: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年龄(周岁) 趸交 3 年交 4 年交 5 年交 6 年交 7 年交 8 年交 9 年交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56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57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5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59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60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61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62 17 18 17 18 17 18 17 18
63 17 19 17 19 17 19 17 19
64 18 19 18 19 18 19 18 19
65 18 19 18 19 18 19 18 19

投保责任:基本保险责任

一次性领取日: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年龄(周岁) 10 年交 11 年交 12 年交 13 年交 14 年交 15 年交 16 年交 17 年交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4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49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50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51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52 16 18 16 18 16 18 16 18
53 16 18 16 18 16 18
54 16 18 16 18
55 16 18

投保责任: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一)

一次性领取日:第 30 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年龄(周岁) 趸交 3 年交 4 年交 5 年交 6 年交 7 年交 8 年交 9 年交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44 44 44 44 44 44 44 44 44 44 44 44 44 44 44 44
1 37 38 37 38 37 38 37 38 37 38 37 38 37 38 37 38
2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37
4 36 37 36 37 36 37 36 37 36 37 36 37 36 37 36 37
5 36 36 36 36 36 36 36 36 36 36 36 36 36 36 36 36
6 35 36 35 36 35 36 35 36 35 36 35 36 35 36 35 36
7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8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35
9 34 35 34 35 34 35 34 35 34 35 34 35 34 35 34 35
10 34 34 34 34 34 34 34 34 34 34 34 34 34 34 34 34
11 33 34 33 34 33 34 33 34 33 34 33 34 33 34 33 34
12 33 33 33 34 33 34 33 34 33 34 33 34 33 34 33 34
13 32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