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守护 A 款团体恶性肿瘤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1 我们的保障
泰康守护 A 款团体恶性肿瘤疾病保险(以下简称“守护 A 款团体恶性肿瘤”)产品的基本保险责任提供“恶性肿瘤——重度”保障,可选保险责任提供“恶性肿瘤——轻度”及原位癌保障。
2 名词解释
- 投保人: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3 案例说明
例: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守护 A 款团体恶性肿瘤”的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为 1 年,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
假设某女性员工李女士在公司为其投保时年龄为 35 岁,公司为李女士选择的“恶性肿瘤——重度”基本保险金额为 10 万元,“恶性肿瘤——轻度”基本保险金额为 3 万元,原位癌基本保险金额为 2 万元,李女士为保险金受益人。
- “恶性肿瘤——重度”基本保险金额:10 万元
- “恶性肿瘤——轻度”基本保险金额:3 万元
- 原位癌基本保险金额:2 万元
-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等待期¹后李女士享有的保障如下:
| 保障内容 | 保障金额 | 给付条件² |
|---|---|---|
|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10 万元 | 李女士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
| “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 | 3 万元 | 李女士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 |
| 原位癌保险金 | 2 万元 | 李女士初次确诊罹患合同约定的原位癌 |
以上举例仅供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具体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情形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条款目录
-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1.1 保险期间
- 1.2 基本保险金额
- 1.3 等待期
- 1.4 保险责任
-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 2.1 责任免除
-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 3.1 保险费的交纳
- 3.2 效力中止
- 3.3 效力恢复
- 3.4 不保证续保
-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4.1 受益人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4.3 保险金申请
- 4.4 保险金给付
- 5 如何退保
-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6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6.1 合同构成
- 6.2 合同成立及生效
- 6.3 投保范围
- 7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2 投保年龄
- 7.3 年龄性别错误
- 7.4 被保险人变动
- 7.5 合同内容变更
- 7.6 联系方式变更
- 7.7 争议处理
- 附件一 “恶性肿瘤——重度”定义
- 附件二 “恶性肿瘤——轻度”定义
- 附件三 原位癌定义
- 附件四 术语释义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守护 A 款团体恶性肿瘤疾病保险合同”。
1.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本合同中,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自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开始对其承担保险责任之日零时起,至本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 24 时止。
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各项保险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责任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恶性肿瘤——轻度”基本保险金额(如有)不得高于“恶性肿瘤——重度”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同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原位癌基本保险金额(如有)不得高于“恶性肿瘤——重度”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1.3 等待期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于其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 30 日内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非因意外伤害³导致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⁴、“恶性肿瘤——轻度”⁵或者原位癌⁶,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其为该被保险人交纳的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或者原位癌,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保险期间届满前,投保人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并交纳保险费,获得的新的保险合同无等待期。
本合同被保险人发生变动时,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等待期依照本条款 7.4 条处理。
1.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投保人在投保时可只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将承担投保时约定并载于本合同上的保险责任。
- 基本保险责任
在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基本保险责任。
-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⁷及专科医生⁸初次确诊⁹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恶性肿瘤——重度”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同时投保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则对于因同一原因¹⁰导致同时符合“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或(和)原位癌保险金与“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不再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或(和)原位癌保险金。
- 可选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可选保险责任中的“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进行投保,也可同时选择“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和原位癌保险金进行投保。
- “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恶性肿瘤——轻度”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 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原位癌,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原位癌基本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原位癌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若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同时投保“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保险责任和原位癌保险金保险责任,则对于因同一原因导致同时符合“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和原位癌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不给付原位癌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经医院及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或者原位癌的,无等待期,本公司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 什么情况我们不赔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恶性肿瘤——轻度”或者原位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¹¹;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¹²、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¹³,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¹⁴的机动车¹⁵;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¹⁶;
(9) 遗传性疾病¹⁷,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¹⁸。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¹⁹;
因上述第(2)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之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至第(9)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原位癌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轻度”保险金及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如“1.3 等待期”、“3.2 效力中止”、“7.3 年龄性别错误”及其他以黑体字体显示的内容。
3. 如何交纳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允许投保人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10 日内补交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此 10 日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未交纳的期交保险费,其数额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期交保险费数额为准。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10 日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的 24 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2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3.3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日,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投保人与本公司未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本合同效力不恢复。
3.4 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本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本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本产品已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且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或者减少被保险人导致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需给付保险金时,有权扣减已给付的数额。
关于保险事故通知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²⁰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²¹;
(3) 疾病诊断证明书及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4.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本公司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本公司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如何退保
5.1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且投保人不为自然人的,需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 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且投保人为自然人的,需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本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终止时本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对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为零,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6.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6.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且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6.3 投保范围
投保人可将团体²²成员作为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也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7.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或者部分解除所涉及的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被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投保人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²³计算。
7.3 年龄性别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提供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的资料,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对于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前述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费。
7.4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本合同上载明,其保险责任等待期自前述保险责任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 24 时起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起终止。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7.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6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7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一 “恶性肿瘤——重度” 定义
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重度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
恶性肿瘤——重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²⁴(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²⁵)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0-3²⁶)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的疾病。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重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1) ICD-0-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2) TNM 分期²⁷为 I 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3) TNM 分期为 T₁N₀M₀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4)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5)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6)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7)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附件二 “恶性肿瘤——轻度”定义
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轻度”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轻度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
恶性肿瘤——轻度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3、6、9(恶性肿瘤)范畴,但不在“恶性肿瘤——重度”保障范围的疾病。且特指下列六项之一:
(1) TNM 分期为 I 期的甲状腺癌;
(2) TNM 分期为 T₁N₀M₀ 期的前列腺癌;
(3) 黑色素瘤以外的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
(4)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5)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6)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 WHO 分级为 G1 级别(核分裂像<10/50 HPF 和 ki-67≤2%)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下列疾病不属于“恶性肿瘤——轻度”,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 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 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癌,非侵袭性癌,肿瘤细胞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细胞不典型性增生等;
b.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肿瘤,肿瘤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附件三 原位癌定义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突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原位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的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
附件四 术语释义
- 1 组织病理学检查:组织病理学检查是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 2 ICD - 10与ICD - 0 - 3:《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 - 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 - 0 - 3),是WHO发布的针对ICD中肿瘤形态学组织学细胞类型、动态、分化程度的补充编码。其中形态学编码:0代表良性肿瘤;1代表动态未定性肿瘤;2代表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3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6代表恶性肿瘤(转移性);9代表恶性肿瘤(原发性或转移性未肯定)。
- 如果出现ICD - 10与ICD - 0 - 3不一致的情况,以ICD - 0 - 3为准。
- 3 TNM分期:
TNM 分期采用 AJCC 癌症分期手册标准。该标准由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与国际抗癌联合会 TNM 委员会联合制定,是目前肿瘤医学分期的国际通用标准。T 指原发肿瘤的大小、形态等;N 指淋巴结的转移情况;M 指有无其他脏器的转移情况。
甲状腺癌的 TNM 分期采用目前现行的 AJCC 第八版定义标准,我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 年发布的《甲状腺癌诊疗规范(2018 年版)》也采用此定义标准,具体见下:
甲状腺乳头状癌、滤泡癌、低分化癌、Hürthle 细胞癌和未分化癌
pTₓ: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₀:无肿瘤证据
pT₁: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₁a 肿瘤最大径≤1cm
T₁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₂:肿瘤 2~4cm
pT₃: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₃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₃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₄: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外
pT₄a:侵犯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₄b: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甲状腺髓样癌
pTₓ:原发肿瘤不能评估
pT₀:无肿瘤证据
pT₁:肿瘤局限在甲状腺内,最大径≤2cm
T₁a 肿瘤最大径≤1cm
T₁b 肿瘤最大径>1cm,≤2cm
pT₂:肿瘤 2~4cm
pT₃: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或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
pT₃a:肿瘤>4cm,局限于甲状腺内
pT₃b:大体侵犯甲状腺外带状肌,无论肿瘤大小
带状肌包括:胸骨舌骨肌、胸骨甲状肌、甲状舌骨肌、肩胛舌骨肌
pT₄:进展期病变
pT₄a:中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甲状腺外颈部周围器官和软组织,如喉、气管、食管、喉反神经及皮下软组织
pT₄b:重度进展,任何大小的肿瘤,侵犯椎前筋膜,或包裹颈动脉、纵隔血管
区域淋巴结: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pNₓ:区域淋巴结无法评估
pN₀:无淋巴结转移证据
pN₁:区域淋巴结转移
pN₁ₐ:转移至 VI、VII区(包括气管旁、气管前、喉前/Delphian 或上纵隔)淋巴结,可以为单侧或双侧。
pN₁ᵦ:单侧、双侧或对侧颈淋巴结转移(包括 I、II、III、IV 或 V 区)淋巴结或咽后淋巴结转移。
远处转移:适用于所有甲状腺癌
M₀:无远处转移
M₁:有远处转移
乳头状或滤泡状癌(分化型)
年龄<55 岁
| 分期 | T | N | M |
|---|---|---|---|
| I 期 | 任何 | 任何 | 0 |
| II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年龄≥55 岁
| 分期 | T | N | M |
|---|---|---|---|
| I 期 | 1 | 0/x | 0 |
| 2 | 0/x | 0 | |
| II 期 | 1~2 | 1 | 0 |
| 3a~3b | 任何 | 0 | |
| III 期 | 4a | 任何 | 0 |
| IVA 期 | 4b | 任何 | 0 |
| IVB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髓样癌(所有年龄组)
| 分期 | T | N | M |
|---|---|---|---|
| I 期 | 1 | 0 | 0 |
| II 期 | 2~3 | 0 | 0 |
| III 期 | 1~3 | 1a | 0 |
| IVA 期 | 4a | 任何 | 0 |
| 1~3 | 1b | 0 | |
| IVB 期 | 4b | 任何 | 0 |
| IV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未分化癌(所有年龄组)
| 分期 | T | N | M |
|---|---|---|---|
| IVA 期 | 1~3a | 0/x | 0 |
| 1~3a | 1 | 0 | |
| IVB 期 | 3b~4 | 任何 | 0 |
| IVC 期 | 任何 | 任何 | 1 |
注:以上表格中“年龄”指患者病理组织标本获取日期时的年龄。
(条款全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