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百万药无忧 D 款(庆典版)医疗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凡条款已有约定的,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犹豫期内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1.4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5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2.2
- 本合同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保险……………………2.3
- 本合同设有等待期……………………………………………………………………………2.4
- 我们给付保险金时遵循补偿原则……………………………………………………………2.6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7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
-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1.1 合同构成
-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 1.3 投保年龄
- 1.4 犹豫期
-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2.2 保险期间
- 2.3 不保证续保
- 2.4 等待期
- 2.5 保险责任
- 2.6 补偿原则
- 2.7 责任免除
-
- 保险金的申请
- 3.1 受益人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3.3 保险金申请
- 3.4 保险金给付
-
- 保险费的交纳
- 4.1 保险费的交纳
-
- 合同解除
-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6.2 年龄性别错误
- 6.3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 6.4 合同内容变更
- 6.5 争议处理
-
- 释义
- 7.1 合法有效
- 7.2 周岁
- 7.3 有效身份证件
- 7.4 意外伤害
- 7.5 医院
- 7.6 住院
- 7.7 医学必需
- 7.8 药品费
- 7.9 处方
- 7.10 专科医生
- 7.11 细胞免疫疗法
- 7.12 基本医疗保险
- 7.13 公费医疗
- 7.14 政府主办补充医疗
- 7.15 既往症
- 7.16 遗传性疾病
- 7.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7.18 ICD-10
- 7.19 康复治疗
- 7.20 牙齿治疗
- 7.21 基因疗法
- 7.22 细胞疗法
- 7.23 具有药品属性的组织工程药品
- 7.24 新生抗原类治疗药品
- 7.25 新型递送系统药品
- 7.26 细胞衍生物药品
- 7.27 新型微生物类药品
- 7.28 潜水
- 7.29 攀岩
- 7.30 探险
- 7.31 武术比赛
- 7.32 特技表演
- 7.3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7.34 醉酒
- 7.35 毒品
- 7.36 酒后驾驶
- 7.3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7.3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7.39 机动车
- 7.40 医生
- 7.41 组织病理学检查
- 7.42 现金价值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百万药无忧 D 款(庆典版)医疗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 7.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7.2)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3)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若您在上一保险合同届满 60 日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则无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 100 万元,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以 100 万元为限。若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 100 万元时,本合同终止。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 1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
2.3 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不保证续保,保险期间为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您需要重新向我们申请投保本保险,并经我们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2.4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含)内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罹患疾病,因该疾病导致的院外药品费用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或者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 7.4)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责任无等待期;若您在上一保险合同届满 60 日内提出重新投保申请,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2.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按如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院外药品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见 7.5)确诊必须接受住院(见 7.6)治疗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内,由于住院治疗的医院没有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见 7.7)的相关药品,而在医院外购买满足条件的院外药品所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合理院外药品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的约定,在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院外药品费用保险金。
院外药品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该药品是被保险人当前治疗医学必需的,且满足本合同药品费(见 7.8)约定的药品;
(2) 该药品的药品处方(见 7.9)是由住院医院内住院科室的专科医生(见 7.10)为治疗当次住院疾病而开具的,且每次开具的剂量不超过 30 天;
(3) 该药品无法在住院医院内获得,且该药品的使用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主管部门(本保险上市销售时上述主管部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的该药品的说明书(以药品处方开具时最新版本为准)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及用量;
(4) 该药品不属于“自付药品清单”(见本合同附表 1)中所列药品;
(5) 若被保险人接受细胞免疫疗法(见 7.11)治疗,该药品须属于“细胞免疫疗法指定药品清单”(见本合同附表 1)中所列药品,且该药品的使用须符合“细胞免疫疗法指定药品清单”所列明的适应症。
- 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院外药品费用保险金 =(该次发生的合理院外药品费用 - 从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该次合理院外药品费用的补偿金额)× 该次对应的给付比例
除另有约定的情形外,该次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100%。
另有约定情形如下:如果被保险人以拥有基本医疗保险(见 7.12)、公费医疗(见 7.13)的状态投保,但在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时,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身份结算,则该次对应的给付比例为 60%。
其他途径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见 7.14)等非商业保险途径以及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
2.6 补偿原则
我们在向受益人给付院外药品费用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院外药品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了补偿,且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的院外药品费用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院外药品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院外药品费用扣除其他途径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受益人给付院外药品费用保险金,即包括本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所给付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合理院外药品费用。
2.7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既往症(见 7.15)、本合同特别约定除外的疾病;
(2) 未经住院医院内住院科室的专科医生开具的处方而自行发生的药品费用、专科医生开具的超过 30 天的药品费用;
(3) 试验性治疗、研究性治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4) 未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主管部门批准上市的药物;
(5) 遗传性疾病(见 7.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7.17);
(6) 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WHO,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见 7.18))为准)、性病、性功能障碍、性早熟治疗;
(7) 疗养、康复治疗(见 7.19)、心理治疗、睡眠有关的研究或者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见 7.20)、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8) 人工受孕、不孕不育治疗、避孕、节育(含绝育及绝育恢复)、子宫体腔内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含难产)、变性手术、人工生殖,或者由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 基因疗法(见 7.21)、细胞疗法(见 7.22)(“细胞免疫疗法指定药品清单”中所列药品不受此限);
(10) 具有药品属性的组织工程药品(见 7.23)、新生抗原类治疗药品(见 7.24)、新型递送系统药品(见 7.25)、细胞衍生物药品(见 7.26)、新型微生物类药品(见 7.27);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理赔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的医生(见 7.40)或者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诊断证明、住院病历;
(4) 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处方;
(5) 医院出具的与被保险人诊断证明相关的组织病理学检查(见 7.41)、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被保险人的入出院记录;
(6) 药房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药品费用清单、药品费用收据或者发票,我们留存收据及发票的原件;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我们已经与合作机构直接结算的费用,我们不再接受受益人对该部分保险金的申请。对于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果应由被保险人负担但合作构未向被保险人收取的,且我们已经与合作机构进行了结算,在接到我们通知后,被保险人须将上述款项退还至本公司。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及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公费医疗状态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在投保时应一次性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
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7.42)。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如果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已发生保险金给付,且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6.2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6.3 职业或者工种的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您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您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未依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若被保险人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合同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按本合同约定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6.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当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最后知道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6.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7. 释义
- 7.1 合法有效:本合同所指合法有效均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判定依据。
- 7.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7.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 7.4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 7.5 医院:指泰康自有医院(见本合同附表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者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泰康自有医院不受该限制),不包括“自付医疗机构清单”(见本合同附表1)中的医疗机构。
- 7.6 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及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者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12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责任。
- 7.7 医学必需: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1) 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 (2) 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 (3) 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 (4) 与治疗所在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 是否符合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 7.8 药品费:指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所发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主管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者进口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的费用,不包括“自付药品清单”(见本合同附表1)中所列药品的费用。
- 对下列五类药品,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与治疗时当地政府适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 (1) 营养补充类药品;
- (2) 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
- (3) 美容及减肥类药品;
- (4) 预防类药品;
- (5) 中药饮片类药品。
- 对下列五类药品,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与治疗时当地政府适用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 7.9 处方: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被保险人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被保险人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院病区用药医嘱单。
- 7.10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 7.11 细胞免疫疗法:指利用人体自身或者供者来源或者动物体来源的细胞,经过体外培养、扩增或者改造,再回输到人体内,激发或者增强机体的免疫功能,从而清除肿瘤细胞、病原体或者病毒感染等异常细胞的治疗方法。
- 7.12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7.13 公费医疗: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国家通过医疗卫生部门向享受人员提供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免费医疗及预防。
- 7.14 政府主办补充医疗: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等由政府主办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补充的医疗保障项目,大额医疗保险在各地的具体名称会有所不同,以投保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名称为准。
- 7.15 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已患且已知晓的疾病。
- 7.16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7.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 - 10)确定。
- 7.18 ICD - 10:《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 = 10),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国际通用的疾病分类方法。
- 7.19 康复治疗:指在康复医院、康复中心、医院的康复科诊治或者接受以促进机体各项功能恢复为目的的医疗方法,如物理治疗、中医理疗、生物反馈疗法、康复营养、康复护理、顺势治疗、职业治疗及言语康复治疗等。
- 其中:
- 物理治疗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 中医理疗指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按摩治疗、拔罐治疗、刮痧治疗等。
- 顺势治疗指一种通过小剂量药物治疗以使病人症状逐渐缓解或者消除的治疗方法,比如对于腹泻的顺势疗法是给予小剂量的放松剂。
- 职业治疗指通过专业的指导及训练恢复职业所需的功能。
- 其中:
- 7.20 牙齿治疗:指牙齿的保健、洁牙、美白、矫形及种牙、镶牙、补牙、拔牙手术。
- 7.21 基因疗法:指借助遗传物质(如DNA、RNA)特异性改变人体的基因序列或基因表达等,和/或通过病毒、活菌等微生物,导入基因序列或调控基因表达,进而发挥相关的生物学活性,从而实现预期功能的非细胞类疗法。
- 7.22 细胞疗法:指经体外操作,通过调节细胞的生物活性、免疫特性或代谢状态,和/或通过体内细胞替换、再生和功能重建进而实现预期功能的疗法。
- 7.23 具有药品属性的组织工程药品:指通过重建功能受损的组织或器官,使其具备正常组织或器官的结构和功能,并通过替换受损组织或激发体内修复促进人体组织或器官再生的一类药品(包括属性质界定为药品或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
- 7.24 新生抗原类治疗药品:指基于肿瘤细胞基因突变产生的新生抗原的预测、筛选设计开发的个性化靶点治疗药品,通常通过激发免疫反应实现抗肿瘤活性,包括新生抗原肽类、新生抗原mRNA类、新生抗原肽/核酸负载免疫细胞等多种类别药品。
- 7.25 新型递送系统药品:指除归属于基因治疗药品(GTMP)的用于递送遗传物质的药品外,其他基于微生物、细胞或基因工程等创新技术构建载体,用于递送活性成分的递送系统药品。
- 7.26 细胞衍生物药品:指以细胞经培养产生或分泌的物质作为活性成分的药品,其活性成分包括细胞器、细胞外囊泡、血小板等。
- 7.27 新型微生物类药品:指活性成分含有或由新发现/鉴定的微生物种类,和/或通过基因工程等技术设计改造的新型微生物组成的药品。
- 7.28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7.29 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 7.30 探险:指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者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者原始森林等活动。
- 7.31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7.32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者比赛。
- 7.3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7.34 醉酒:指发生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
- 7.35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7.36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 7.3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 (2) 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 (5)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 7.38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的;
- (2) 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 7.39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7.40 医生:指在医院内合法注册的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和诊断处方权且正在执业的医师。
- 7.41 组织病理学检查:指通过局部切除、钳取、穿刺等手术方法,从患者机体采取病变组织块,经过包埋、切片后,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
- 通过采集病变部位脱落细胞、细针吸取病变部位细胞、体腔积液分离病变细胞等方式获取病变细胞,制成涂片,进行病理检查的方法,属于细胞病理学检查,不属于组织病理学检查。
- 7.42 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计算公式为“P ×(1−35%)×(1−N ÷ M)”,其中:P为您已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N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至本合同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M指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所包含的天数。
附表1 本合同相关医院、药品清单
| 序号 | 相关医院、药品清单 | 查询方式 |
|---|---|---|
| 1 | 自付药品清单 | 您可以扫描以下二维码、登陆泰康人寿官网(www.taikanglife.com)查询或者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95522咨询。 |
| 2 | 细胞免疫疗法指定药品清单 | |
| 3 | 泰康自有医院清单 | |
| 4 | 自付医疗机构清单 |
注:我们会定期更新上述清单,上述清单以泰康人寿官网的最近公布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