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值支付工具的监管制度
定义
储值支付工具的监管制度是香港金融管理局主要职能的一部分。
核心内容
储值支付工具的监管制度
发行储值支付工具须受金融管理专员管理的发牌制度规管。金融管理专员必须信纳就申请人而适用的最低准则均获符合,以及如批给该储值支付工具牌照,该等最低准则均会继续就申请人(作为持牌人)而获符合,方可向申请人批给储值支付工具牌照。
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摘要说明
《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摘要说明》旨在就《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条例》)所设立的发牌制度,以及金融管理专员实施该发牌制度的原则与方法提供指引。除参考本摘要说明外,有意申领储值支付工具牌照的人士还须详阅《条例》及金融管理专员发出的其他相关指引。
如对申请程序有任何查询,可邮寄至金管局或电邮: SVFLicensing@hkma.gov.hk 或致电:2878 1188联络我们。
为使持牌人更了解应用《指引》所载原则的标准,金管局亦发出了《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监管的应用说明》,就《指引》的特定章节提供附加指导。
持牌人亦应设有健全和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管控制度以符合相关法定规定。为此,金管局亦根据《条例》第54(1A)(b)条发出了相关指引。
主要监管工具
一般来说,金管局拟为规管持牌人而采用的主要工具包括:
- 现场审查
- 非现场审查
- 独立评估
- 检阅核数师报告
- 与持牌人的管理层会面
《条例》第33Q条赋予金融管理专员权力施加制裁。《行使命令缴付罚款权力指引》是根据《条例》第54(1E)条发出的,以列明以何种方式行使根据《条例》第33Q(2)(a)条命令缴付罚款的权力。
金管局发出《指引》概述其在《条例》及其他条例下如何就调查及执法程序中所获提供的合作予以考虑和肯定。
纪律处分行动
以下是金融管理专员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
- 新闻稿
金融管理专员根据《条例》设立和备存一份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纪录册(纪录册),载有每名持牌人的名称、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所持有的牌照编号,以及在金融管理专员认为适宜的前提下载有该持牌人的其他详情。
如对储值支付工具的监管有任何查询,可邮寄至金管局或电邮: SVFComplaintEnquiry@hkma.gov.hk 或致电:2878 1188联络我们。
阁下如对投诉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有任何查询,请按此处。
请注意,所有有关查询及投诉的电话谈话内容可能会被录音。
新闻稿
- 储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统
演讲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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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02月29日亚洲证券业与金融市场协会年度论坛主题演讲(英文版本)讲者:香港金融管理局总裁余伟文
- 2016年11月04日储值支付工具发牌事宜 (PDF 档案, 1.2 MB)讲者:香港金融管理局高级助理总裁李达志
- 2016年08月25日储值支付工具发牌事宜 (PDF 档案, 1.2 MB)讲者:香港金融管理局高级助理总裁李达志
- 2016年04月05日监管储值支付工具 (PDF 档案, 579.2 KB)讲者:香港金融管理局高级助理总裁李达志
- 2023年12月27日余伟文谈谈稳定币:监管发行人 保障持有者
- 2022年01月12日余伟文谈加密资产与稳定币
- 2017年11月13日李达志谈共创多元、兼容、便利的支付生态
- 2017年08月24日李达志写在储值支付工具发牌一周年
- 2016年08月24日《下集》如何精明使用储值支付工具
- 2016年08月23日《上集》如何精明使用储值支付工具
- 2015年11月13日彭醒棠谈储值支付工具
- 2012年07月19日彭醒棠谈电子支付系统 ─ 近场通讯技术的前景
小森阿四专栏
- 2018年04月06日潮搭的士
- 2017年11月17日香港电子支付好落后?
《季报》文章
- 2016年09月实施储值支付工具监管制度 (PDF 档案, 632.3 KB)
- 2013年06月香港的储值支付产品及零售支付系统:建议监管制度 (PDF 档案, 606.4 KB)
- 零售支付系统的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