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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标准

定义

处置标准是香港金融管理局主要职能的一部分。

核心内容

处置标准

为使处置可行及具公信力,有关金融机构在任何时候的组织及管理,均应便利一旦其倒闭或有可能倒闭时,处置权力可以有效地施行。金融管理专员订立认可机构须遵守的处置标准,以提高其处置可行性。

金管局在2017发出标准,界定相关认可机构需提交予金管局的核心资料,作为进行认可机构特定处置规划的参考(《实务守则》篇章CI-1「处置规划──核心资料规定」)。此举有助金管局为认可机构制订首选处置策略,并识别在该策略下对该机构的处置可行性的障碍。

金融管理专员会进一步制定有关认可机构须遵循的处置标准,以排除处置可行性的障碍。根据这些标准及金管局日后所定的处置标准,金融管理专员与有关认可机构合作,识别及处理在其首选处置策略下对有秩序处置的障碍。

下表列载处置可行性一般面对的多种障碍,并就每种障碍概述金管局目前在制定相关处置标准所取得的进展,以及作为有关标准的依据的国际标准。

认可机构面对的处置可行性障碍

金管局制定相关处置标准的进度

国际处置标准

  • 吸收亏损能力(内部及外部)不足
  • 《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吸收亏损能力规定──银行界)规则》(第628B章)于2018年12月14日生效
  • 《实务守则》篇章LAC-1「处置规划──吸收亏损能力规定」于2019年3月20日发出(2024年10月24日更新)
  • 「吸收亏损能力披露模版」于 2024年10月24日修订(适用于截至2025年12月31日或之前结束的报告期)
  • 「吸收亏损能力披露模版」于2025年11月27日修订(适用于截至2026年1 月1日后结束的报告期 )
  • 《香港吸收亏损能力规定实施报告》(英文版本)于2024年2月8日发出
  • 无法维持运作持续性
  • 《实务守则》篇章OCIR-1「处置规划──处置中的运作持续性」于2021年11月5日发出
  • 无法避免提前终止金融合约
  • 《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合约确认暂停终止权──银行界)规则》(第628C章)于2021年8月27日生效
  • 《实务守则》篇章ST-1「处置规划──合约确认暂停终止权」于2021年12月22日发出
  • 《金管局处置暂停终止权实施报告》(英文版本)于2025年4月29日发出
  • 无法应付适时和稳健的处置估值
  • 建议的《实务守则》篇章VIR-1「金管局采取的处置估值方法」 和VIR-2「处置规划──处置估值能力」 (英文版本)──正在进行业界咨询至2026年2月13日
  • 无法评估资金需求及获取资金
  • 「金管局为银行提供的流动资金安排架构」,包括「应急有期资金安排」及「处置资金安排」,于2019年8月26日公布
  • 《实务守则》篇章LFIR-1 「处置规划──处置中的流动性及资金」于2022年7月22日发出
  • 有关《就处置中的流动性及资金的实施的观察与回应》(英文版本)的通告于2026年3月27日发出
  • 无法继续使用金融市场基建及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及交收服务
  • 修订香港金融市场基建计划规则,以确保处置并非违责事件──港元、美元、欧元及人民币结算所规则于2018年修订;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成员协议及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服务参考手册 (英文版本)于2019年修订
  • 《实务守则》篇章FMI-1「处置规划 ── 持续使用金融市场基建服务」于2024年2月15日发出
  • 无法支援适时的稳定后重组
  • 《实务守则》篇章OCIR-1「处置规划──处置中的运作持续性」于2021年11月5日发出
  • 认可机构重整能力的标准──将予制定
  • 关于处置机制
  • 处置框架
  • 处置规划
  • 处置执行
  • 跨界别合作

相关概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