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可机制
定义
认可机制是香港金融管理局主要职能的一部分。
核心内容
认可机制
根据《银行业条例》,金管局负责向认可机构发给、暂停及撤销认可资格,并拥有一般酌情权,决定批准或拒绝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业务的认可申请。若申请机构未能符合最低认可准则(参见《银行业条例》附表 7),金管局必须拒绝认可申请。认可准则适用于认可时和认可后,金管局会评估有关机构是否一直符合认可准则。撤销认可的理由,参见《银行业条例》附表 8。
有关金管局对认可准则的诠释,应参考金管局根据《条例》第16(10)条发出的《认可的最低准则指引》。金管局建议有意在香港申请认可的公司参阅金管局的《认可指引》,特别是第二章《认可制度》、第四章《认可》及第八章《申请认可的程序》。
最低认可准则
制定认可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只有符合适当条件的机构才可接受公众人士的存款。这些准则包括:
- 最低资本要求(包括缴足款股本及股份溢价帐结余):持牌银行3亿港元有限制牌照银行1亿港元接受存款公司2,500万港元
- 如申请的机构是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银行,是否在其注册地受到妥善监管;
- 申请机构的行政总裁、董事、控权人及主管人员是否「适当人选」;
- 申请机构的资本、流动资金及资产质素是否反映其财政稳健;
- 申请机构的内部管控措施和会计制度是否足够;及
- 申请机构是否以持正、审慎态度,并有足够能力经营业务。
金管局定期检讨认可准则,如有需要便会建议作出修订,以配合监管环境的转变及国际最新的监管标准。
请按此处参阅数字银行的认可准则。
上诉机制
为发挥制衡作用,《银行业条例》规定金管局必须在暂停及非自愿撤销认可资格等重要决定上征询财政司司长的意见。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是上诉机构,负责聆讯申请推翻金管局所作决定的上诉。
香港对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银行在本地经营的业务(无论是以港元或其他货币进行的交易)不设任何限制。
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除非获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豁免,本港所有持牌银行均为存款保障计划成员。
对申请成为认可机构的程序有任何问题,可电邮至publicenquiry@hkma.gov.hk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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