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
定义
货币经纪是香港金融管理局主要职能的一部分。
核心内容
货币经纪
任何人必须获得金融管理专员核准,才可以货币经纪身分行事,当中「货币经纪」是指为取得报酬而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洽谈、安排或促进他人达成协议的人士,而:
- 该协议是关于进行任何货币存款、任何货币交易,或根据《银行业条例》(《条例》)第2(14)(a)条所指明的票据交易;
- 该协议一方是认可机构;及
- 该货币经纪的身份是有关交易服务的代理人或提供人。
货币经纪不一定是香港居民或在香港经营。有关规定亦适用于正向在香港认可机构提供服务的非香港居民货币经纪。
法例的原意并不包括投资顾问、证券交易商、律师及专业会计师等人士,因这类人士虽然在技术上可能会以货币经纪身分行事(如代表客户安排存款),但完全以附属或附带于其主要业务的形式进行。
金融管理专员亦可根据《条例》第2(14)(c)条和2(14)(b)条发出公告,指明某人或某类别人士是否属于货币经纪。
货币经纪的核准准则载于该《条例》附表11,内容规定:
- 已知控权人的身分;
- 有关机构的董事、控权人及行政总裁必须符合适当人选的条件;
- 有关机构财政必须稳健,缴足款股本不少于500万港元(或以任何其他核准货币计算的同等款额);
- 有关机构应设有足够的会计制度和管控制度;及
- 有关机构应以持正和审慎的方式及专业能力经营业务。
《银行业条例》授权金融管理专员对货币经纪的核准证明书附加条件、或修改与增删该等条件,并对核准经纪进行审查,以及向他们索取资料。
金管局已发出《认可指引》,说明货币经纪的认可制度,并阐述金管局如何诠释《银行业条例》附表 11有关核准为货币经纪的最低准则。如对在香港以货币经纪身份行事的申请程序有任何问题,可电邮至moneybrokers@hkma.gov.hk作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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