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三级发牌制度
定义
银行三级发牌制度是香港金融管理局主要职能的一部分。
核心内容
银行三级发牌制度
任何企业如欲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的业务,均必须获得金管局发出的经营牌照。香港实行存款机构三级制,按照存款金额、年期及业务性质,划分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
存款机构类型
持牌银行
有限制牌照银行
接受存款公司
- 经营往来及储蓄存款业务;
- 接受公众任何金额和期限的存款;
- 支付或接受客户签发或存入的支票;及
- 不受限制地使用「银行」之名
- 主要从事商人银行及资本市场活动业务;及
- 可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
- 大部分由银行拥有或与银行有联系
- 主要从事私人消费信贷、商业贷款及证券等多种专门业务;及
- 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最少为3个月的存款
机构一览表
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银行可以在香港设立本地代表办事处,但有关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责只限于与香港客户之间的联系工作。
- 本地代表办事处一览表 (EXCEL 档案, 31.5 KB)
- 认可机构和本地代表办事处联络资料一览表 (EXCEL 档案, 121.0 KB)
- 金融管理局认可机构及本地代表办事处纪录册
- 2023年06月26日阮国恒谈银行监管与时并进 检讨银行三级制
- 2018年06月21日阮国恒谈慎用「银行」之名
金融数据月报
- 认可机构及本港代表办事处最新数目
- 认可机制
- 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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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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