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银行三级发牌制度

定义

银行三级发牌制度是香港金融管理局主要职能的一部分。

核心内容

银行三级发牌制度

任何企业如欲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或接受存款的业务,均必须获得金管局发出的经营牌照。香港实行存款机构三级制,按照存款金额、年期及业务性质,划分为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统称为「认可机构」。

存款机构类型

持牌银行

有限制牌照银行

接受存款公司

  • 经营往来及储蓄存款业务;
  • 接受公众任何金额和期限的存款;
  • 支付或接受客户签发或存入的支票;及
  • 不受限制地使用「银行」之名
  • 主要从事商人银行及资本市场活动业务;及
  • 可接受50万港元或以上任何期限的存款
  • 大部分由银行拥有或与银行有联系
  • 主要从事私人消费信贷、商业贷款及证券等多种专门业务;及
  • 可接受10万港元或以上,最初存款期最少为3个月的存款

机构一览表

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银行可以在香港设立本地代表办事处,但有关办事处不得从事任何银行业务,其主要职责只限于与香港客户之间的联系工作。

  • 本地代表办事处一览表 (EXCEL 档案, 31.5 KB)
  • 认可机构和本地代表办事处联络资料一览表 (EXCEL 档案, 121.0 KB)
  • 金融管理局认可机构及本地代表办事处纪录册
  • 2023年06月26日阮国恒谈银行监管与时并进 检讨银行三级制
  • 2018年06月21日阮国恒谈慎用「银行」之名

金融数据月报

  • 认可机构及本港代表办事处最新数目
  • 认可机制
  • 监管框架
  • 银行监管文件资料库
  • 与其他监管机构合作
  • 数字银行
  • 货币经纪
  • 支援中小企
  • 「银行易」
  • 绿色及可持续银行
  • 抗疫措施
  • 利率基准改革

相关概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