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
定义
资本是香港金融管理局主要职能的一部分。
核心内容
资本是银行经营的命脉,充足的资本有助加强银行财务能力,并为银行提供额外缓冲,一旦面对突发事件,依然有充足资金应付日常营运。
根据《巴塞尔协定三》订明,资本充足比率是以下项目的统称:
- 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比率(CET1)(即就吸收亏损而言最优质的监管资本);
- 一级资本比率;及
- 总资本比率的统称。
适用于认可机构的资本规定主要载于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7C(1)条发出的《银行业(资本)规则》(《资本规则》)。本地注册认可机构须遵守适用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规定。
资本充足比率
不得低于
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比率(CET1)(即就吸收亏损而言最优质的监管资本)
4.5%
一级资本比率
总资本比率
注:上表为认可机构在2015年后生效的最低资本充足比率,详细规定参见《资本规则》第3A及3B条列载和《银行业条例》第97F条。
金管局已发出《监管政策手册》单元CA-G-1「本地注册认可机构资本充足制度概览」,载明认可机构资本充足水平的政策,并概述资本充足比率计算方法的框架。认可机构亦须按照其他适用的《监管政策手册》单元提供的指引,管理及计算其资本充足比率。
除三项最低资本比率外,本地注册认可机构亦须维持缓冲资本,包括:
- 防护缓冲资本;
- 逆周期缓冲资本;以及
- 较高吸收亏损能力缓冲资本(适用于具系统重要性的机构)。
缓冲资本须以普通股权一级资本来满足,作用是加强银行体系抵御不利经济形势的能力。较高吸收亏损能力缓冲资本,旨在减低具系统重要性认可机构在无法继续经营时所构成的负面影响。如认可机构的缓冲资本低于《资本规则》所订明的水平,将会被限制分派的能力,使缓冲资本回复至理想水平。
- 《银行业(资本)规则》(法例章号155L)
- 信用风险管理
- 市场风险管理
- 业务操作风险管理
- 利率风险管理
- MA(BS)3 - 资本充足比率申报表
- MA(BS)3A - 市场风险及CVA风险资本要求申报表
- MA(BS)12 - 利率风险承担申报表 (获豁免银行帐内的利率风险申报之认可机构适用)
- MA(BS)12A - 银行帐内的利率风险申报表 (需申报银行帐内的利率风险之认可机构适用)
- MA(BS)12B - 银行帐内的利率风险申报表(补充资料) (只适用于获选认可机构)
- 2012年12月06日简嘉兰谈《巴塞尔协定三》 ─ 论如期与延迟实施的两难
- 监管银行的主要法例
- 杠杆比率
- 逆周期缓冲资本(CCyB)
- 具系统重要性银行(SIB)
- 流动性
- 风险承担限额
- 其他国际监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