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赔标准变严格_2a3ff0
最近这段时间,香港保险业联会(HKFI)发布了《危疾定义标准化最佳行业准则》,香港也成为了继英国、新加坡、中国内地之后,又一个在全行业推行标准化疾病定义的保险市场,执行日期为2026年9月1日。
在这份《最佳行业准则》中,总共有21种疾病的定义被标准化,包括16项重疾与5项早期重疾(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轻症”),涵盖香港本地保险市场约九成的重疾赔偿案例,因此意义重大。本期我们就来聊一下香港最新发布的这份《最佳行业准则》。
先来说一下,为什么要统一疾病定义。
做内地保险的朋友都知道,早在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就联合发布了首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25种常见重大疾病定义进行了统一。
当时要对疾病定义进行统一的根本原因,就是假如市场的疾病定义不统一,就很容易引发客户的理赔纠纷——对于一种疾病,A公司能理赔,但换了一家B公司却会因为标准不同而拒赔,并且作为非医学专业人士的消费者很难理解晦涩的疾病定义条款,分不清哪个理赔更严格、哪个理赔更宽松,就会出现市场信息的不透明,加剧了理赔纠纷产生的可能。
并且,医学技术在不断进步,很多保险公司在没有“行业政策统一推动”的影响下,迟迟不更新疾病定义,也会让消费者在采用一些创新疗法治疗重疾之后无法获得理赔,令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行业标准疾病定义的发布,有助于令行业整体的重疾险产品开发有更加标准的参照,并且能够敦促行业的疾病定义进行与时俱进的更新。
其次,《最佳行业准则》中公布的定义,与香港市场上主流的重疾险产品疾病定义对比,到底是更加严格,还是更加宽松呢?
先说结论,在大对数情况下,的确更严了。从原理上,其实也比较好理解,因为《最佳行业准则》是一份行业规范,是按照行业“最低标准”的要求来的,因此一定是要更加严格一些。我们用新定义与香港某公司的重疾险条款对比来举几个例子:
比如,癌症在新定义下叫“重大癌症”,并且明确列出了15项“除外清单”。比方说,“任何被组织病理学分类为第一期或更低期的甲状腺癌”,都是被明确从重疾理赔中除外的。但是在香港保司的现行条款中,恶性肿瘤除外的是“任何在组织学上被界定为T1N0M0或以下级别的甲状腺肿瘤”,这也就意味着,类似于T2N0M0(肿瘤稍大但未扩散)的第一期甲状腺癌,并没有被明确排除,有争取按照重疾理赔的可能。
(注:按照《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AJCC)癌症分期手册》第8版,对于小于55岁的分化型甲状腺癌患者,无论肿瘤大小(即使是T2N0M0)、无论是否有淋巴结转移,只要没有远端转移(M0),都属于“第一期甲状腺癌”。)
再比如,中风的新定义名称叫“中风并导致永久性神经功能缺损”,新定义要求神经功能缺损要持续至少30天,而香港保司现行的定义是“4个星期”(大约28天),虽然只差两天,但体现了新定义的严格。而且中风在新定义下有7项“除外清单”,较现行定义下的3项更多。
还有肾衰竭,新定义的名称叫“末期肾功能衰竭”,要求“持续接受永久性肾透析治疗,而且治疗期不少于连续90天”,而香港保司现行定义没有这个具体的“90天”要求,理论上患者开始透析后第1天即可申请理赔,理赔条件更为宽松。
听到这里,不少朋友可能会开始担心,疾病定义普遍变严了,那对我们消费者而言岂不是坏事?
其实也不绝对,一方面,对于已经持有香港重疾险的朋友来说,新定义对现有的保单不影响,已生效的保单合同条款受法律严格保护,不会因为行业统一定义的改变而改变。
另一方面,其实从整个行业的长期发展来看,定义统一和严谨化,有助于减少理赔纠纷,让理赔规则更加透明;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只有减小理赔的模糊地带,重疾险产品的定价才能更准确,产品更可持续;对于消费者而言,重疾险买得明明白白,减少纠纷和扯皮,同样也是好事。
而且,疾病定义的更新也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有行业标准定义的影响,各家保险公司都会更加积极地去跟进行业的定义变化趋势,将先进的、对患者创伤更小的治疗手段纳入其中,也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
所以,整体来看,香港保险市场这次重疾险的标准疾病定义出台,对于整个行业来说肯定是一件好事。而不管新旧疾病定义如何切换,在个人健康与疾病治疗是刚需的前提下,提前配置重疾险,永远是我们的最优解,不知道大家是否认可这个观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