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

人寿保险单-不可异议条款

定义

不可异议条款,也叫 “不可争条款”,英文:Incontestability Clause。保单生效满 2 年后,只要你不是故意骗保(欺诈),保险公司就不能再以 “你当初投保时没说清楚健康状况、漏报了病史、填错了信息” 等理由,说你的保单无效、拒绝赔付或取消合同。

核心内容

不可异议条款核心作用

  • 按照规定,保险公司不能对保单的有效性提出质疑
  • 保险公司通常会用“未如实告知”或“陈述不实”作为理由来质疑保单。

两年期规定

  • 标准条款是:保单生效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一般不能再质疑保单。
  • 注意“受保人在世时”这个条件:如果受保人在两年内身故,受益人可能会故意拖过两年期限再申请理赔,以获得该条款的保护。

欺诈行为

  • 根据香港法律,如果证实存在欺诈行为,就不能依赖这个条款。
  • 法律不会保护欺诈行为。

合约非法

  • 这个条款不能阻止保险公司以“合约非法”(例如缺乏可保权益)为由提出争议。

案例说明

## 一句话总结

**保险公司想赖账说投保人隐瞒病情,但法院判投保人妻子赢,因为:①投保人确实没隐瞒 ②就算隐瞒了,保单生效超过两年也不能赖账了(除非能证明是故意骗保)。**

## 案情经过

**投保人(老公):**

- 周一:签投保申请书,写了之前感冒过但好了
- 周四上午:去保险公司指定的医生那体检
- 周四下午:觉得不舒服,临时去私家医院看病,查出鼻咽癌
- 三年后:因鼻咽癌去世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 "你周四上午体检,下午就查出癌症,说明你当时已经有症状了,却没在投保申请书上写,这是隐瞒病情!"

**妻子反驳:**

> "我老公那天下午是临时不舒服才去看病的,之前没预约。他几个月来经常感冒,症状又像感冒,他自己又不是医生,怎么知道是癌症?而且投保书上他已经写了之前感冒的事,该说的都说了。"

## 法院怎么判(投诉委员会)

**理由一:投保人没撒谎**

- 投保书问的是"你有没有得什么病、接受过什么治疗"
- 投保人周四上午体检时,确实还没被诊断出癌症
- 法律只要求你说"你已经知道的或应该知道的重要事实"
- 感冒症状≠知道是癌症,所以不算隐瞒

**理由二:就算真隐瞒了,保险公司也不能赖账**

- 香港人寿保单有个"不可异议条款":保单生效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反悔,除非能证明投保人是**故意欺诈**
- 这保单生效两年多人才去世,保险公司又拿不出证据证明是故意骗保
- 所以不管有没有隐瞒,保险公司都得赔

## 最终结果

**妻子拿到死亡赔偿金。**

## 这个案子的关键点

|保险公司想用的招|为什么没用成|
|---|---|
|说你隐瞒病情|你当时确实不知道自己得癌症|
|拒赔|保单过两年了,除非能证明你故意骗保,否则不能拒|

相关概念

人寿保险单-不可作废条款

应用场景

来源